上海交通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4-10-22 浏览量:176

(202077日上海交通大学侨联第四届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上海交通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侨联)。

第二条  侨联是上海交通大学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侨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凝聚桥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眷”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为学校的“双一流”建设、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侨联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第六条 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教职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广泛团结归侨、侨眷。

第七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上海市、区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第九条 凡本校归侨、侨眷教职工,承认侨联章程,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侨联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侨联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交通大学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侨联委员候选人由校侨联、校党委统战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经民主协商、特邀等推荐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侨联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在上海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推选、罢免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侨联日常工作;

(二)决定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作出年终总结;

(五)贯彻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席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侨联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侨联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侨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0年7月7日上海交通大学侨联第四届委员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侨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