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上海交通大学分会,校内简称为欧美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交通大学的归国学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是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下设的分会。不单独进行社团登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团结我校归国留学人员,广泛联系海内外学友,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为国家和学校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交通大学党委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会员间的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社会发展、学校建设等方面建言献策;
(五)发挥独特优势,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友好交流;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章程,赞同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宗旨的我校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经市总会批准即可成为总会会员,同时成为我会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硕士及以上毕业;
(二)在海外进修、讲学、研究等累计一年及以上者;
(三)出国进修、研究连续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累计一年以上者。
第八条 除本章程第七条所列,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会长会议讨论批准后可成为总会和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有声望的海外知名人士,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本会举办活动的参与权;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总会缴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导分支机构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增补事宜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下可设二级单位分会。各二级单位会员数达到一定规模,可由本会与二级单位及统战部协商设立分会。
第十六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经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征求个人意见后可聘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属于职务型任职,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顾问由不再担任理事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会长担任,其中会长原则上担任一届后不再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中常设若干名岗位理事席位,由与本会相关的职能部处负责人担任。若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职能部处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工作细则》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报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