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海外联谊会”(简称“交大海联会”)。英文全称: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SJTU,英文缩写:OFA-SJTU。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开展海外联谊工作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大力开展海外联谊工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国家和上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我校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在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介绍我校的发展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我校建设与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学校有关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在上海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校工作的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其亲属、归国人士、有海外亲友者及海外校友、外籍华人中的知名人士、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等,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拒绝履行本会义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影响和危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推举和被推举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本会各项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享受本会会员的各种待遇;

(五)本会尊重个人志愿去留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积极沟通和推动海内外各界人士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六)积极参加本会或与其他团体合办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一般由在职的外籍华人代表人士,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中的代表性人士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人选由会员提名、协商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推举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研究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出席会议可以本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其决议须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由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友会等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兼任的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如其届中调离原工作岗位,则其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职务自动卸任,由接任该岗位的同志自动接替卸任者的岗位,调整情况由理事会进行最终确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行政下拨经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其它。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经费开支按财务制度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每年年终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会 址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