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

时间:2020-06-30 浏览量:6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上海交通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民族师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是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原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主管部门是上海交通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切实发挥联系各族师生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团结全校各民族师生积极投身学校发展,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贡献力量,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原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指导下,引导各族师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六条 密切联系学校各民族教职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开展增进民族情谊、丰富文化生活的各类联谊活动,并积极引导各民族教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第七条 开展团结、关心和引导各民族学生的工作,促进全校师生的和谐共进。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各民族教职工和学生为上海市、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交通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由校党委统战部、校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学指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协商推荐的各民族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理事固定为3位,由党委统战部和学指委协商推荐,如在任期间毕业则另行推荐。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以上人员职务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推选、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决定本会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作出年终总结;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六)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帮助各民族解决困难问题,化解涉及各民族的矛盾纠纷,开展为各民族服务的实事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责:

(一)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本会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本会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根据会长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交通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